关于天津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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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各用人单位:

    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待遇支付、业务经办等与全市统一。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以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开发〔2008〕6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比例及原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助

    (一)关于缴纳比例

    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

    1.个人缴费比例

    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单位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

    (二)关于原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助

    1.补助范围: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2.补助标准: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的缴纳医疗保险费。

    3.补助方式: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相应参保人员的“开发区社会保险发放卡”中。

    4.补助期限:5年(即至2013年6月30日止)。



二、关于大额医疗救助费及原参保人员补助

    开发区大额医疗救助费筹资标准执行全市标准。2008年度,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费15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缴费160元。

2008年7月1日之后新参保的职工,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本人缴纳。

    (一)关于2008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

    1.在职人员

    对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其2008年度应予补足的12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个人不再缴费。

    2.退休人员

    以下两类退休人员其2008年度应予补足的10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个人不再缴费。

    (1)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退休人员;

    (2)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二)关于2009年1月1日之后的大额医疗救助费

    1.凡2008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月划拨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

    2.凡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自退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月划拨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2014年1月1日之后,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由本人缴纳。



三、关于门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及原参保人员补助

    (一)开发区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统一执行全市报销标准。

    1.门急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封顶线

    (1)在职职工:800元—5000元。

    (2)退休人员:60周岁以下为800元—5000元;60周岁—70周岁为700元—5000元;70周岁以上为650元—5000元。

    2.门急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

    (1)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下为50%;45周岁以上为55%。

    (2)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为60%;70周岁以上为70%。

    (二)关于原参保人员补助

    对以下三类人员,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对其“开发区社会保险发放卡”予以一次性注资160元。

    1.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2.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的退休人员;

    3.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四、关于住院报销

    开发区参保人员执行全市统一的住院报销政策。报销比例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分别调整为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二)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为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

    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大额医疗救助报销80%。

 

五、关于个人账户注资、使用、管理及原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处理

    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与全市统一后,开发区个人账户资金划转,按照全市统一政策执行。个人账户的使用、管理执行全市统一办法。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划入个人账户。按如下比例划入:

    1.在职职工

    (1)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

    (2)年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1.2%划入。

    2.退休人员

    (1)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月划入个人账户40元;

    (2)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月划入个人账户50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月划入个人账户60元。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转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自200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

    (三)原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处理

    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在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全部在途医疗费用审核支付工作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09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六、其他情况

    (一)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一旦从开发区转出,不论何时转出,将不再享受本通知涉及的有关待遇。

    (二)开发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社会化管理,其医疗待遇的享受不与退休前企业的缴费挂钩。

    (三)开发区医保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后,参保人员使用全市统一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作为就医凭证和支付凭证,并按照全市统一的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200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成本费用不需个人承担。

    (四)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在2008年7月1日制度统一后,补足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享受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特此通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ОО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源:
提交时间:200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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